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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含义是什么?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我国《物权法》专章规定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形式。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,是指业主自己对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、共有部分的共同所有权和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。
根据《物权法》,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三个基本内容:
一个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。也就是说,业主可以直接占用建筑物内的住宅、商业等专有部门,达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;也可以依法出租或出借,以获取收益,增进与他人的感情;也可以用来抵押或者卖给别人。
第二,他们对建筑物分割中的共同部分拥有共同所有权。也就是说,每个业主对小区内的走廊、楼梯、过道、电梯、外墙、水箱、水电管道等共用部位,以及道路、绿地、公共设施、物业管理用房等公共场所等共用部位,均享有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的权利,法律对所有权没有特别规定;在建筑分区内,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和车库优先购买。
第三,他们有共同管理共用部位的权利,即通过参加和组织业主大会,管理共用部位和公共设备设施的使用、收益和维护。
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的权利。
《物权法》第七十一条:业主有权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。业主行使权利时,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业主的专有部分是建筑物的重要组成部分,但又离不开共有部分。比如没有电梯、走廊、回廊,业主无法进出自己的客厅、营业用房等专有部分;没有水箱、水、电等管道,业主不能使用自己的房间、营业用房等专有部分。因此,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是不可分割、不可分割的,所以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行使应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。对此,该条规定,业主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时,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如业主装修专有部分时,不得拆除房屋内承重墙,不得在专有部分存放或存放易燃易爆危险品,会危及整个建筑的安全,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。
《物权法》第七十条规定,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,如居住建筑、商业建筑等。该条规定了这种所有权的具体权力,即业主有权占有、使用、收益和处分其建筑物的专有部分。根据这一规定,业主可以直接占有和使用建筑物的专有部分,如住宅和商业建筑,以达到居住或经营的目的;也可以依法出租获取收益;也可以借出去解决亲友生活困难,加深亲友要求的亲情友情;或者依法对自己的专有部分设定负担,比如将自己的住宅或者营业场所抵押给债权人,或者抵押给金融机构取得贷款;也可以将住宅楼、商住楼等专有部分出售给他人,对专有部分进行处置。
业主在享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同时,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。行使专有部分所有权的,不得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;行使公共部分的共同所有权时,必须遵守法律和业主委员会的协议;按时足额缴纳整栋楼的维修资金。业主不能放弃权利,不履行义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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