运用法律知识 保护自身权利——收房时开发商需要提供哪些文档
现如今很多人装修的时候都会让装修公司的帮忙验一验房子,这个不验还好,一验便验出很多烦人的小问题来。虽说事情不大,却让闹心。与其去验房时看房,不如事先收好房,【美一嘉装饰】小编黄巧巧 就带你去看一看收房时法律规定开发商需要提供的那些东西吧
1、要求开发商向你出示《竣工验收备案表》原件,并检查上面是否有备案部门同意备案的签署和公章。
2、要求开发商向你提供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原件,开发商应按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的约定,承担保修责任。开发商在出售商品住宅后,如果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负责维修,应当在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名称。
一般情况下,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应当包括以下内容: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验的质量等级;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;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、部件保修内容与保修期:屋面防水3年,墙面、厨房和卫生间地面、地下室、管道渗漏1年,墙面、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,地面空鼓开裂、大面积起砂1年;门窗翘裂、五金件损坏1年等;用户报修的单位,答复和处理的时限。住宅保修期从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用户使用之日起计算,保修期限不应低于上述规定的期限,购房者可以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延长保修期限。但是,国家对住宅工程质量保修期另有规定的,保修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。
3、要求开发商向你提供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原件,《住宅使用说明书》应当对住宅的结构、性能和各部位(部件)的类型、性能、标准等作出说明,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。
4、要求开发商向你出示《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》原件,此证书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站(质监
站)经验收合格后颁发的。
5、要求开发商向你出示《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》原件
以上五项简称“三书一证一表”,开发商缺少任何一项,按照相关法律法规,业主都可有权拒绝收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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